甘肃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时间:2022-07-06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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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甘肃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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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书屋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推动“思想引领”行动深入开展,规范职工书屋建设、管理和使用,把职工书屋真正建设成为广大职工“岗位学习、岗位成才”的重要园地、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新时代工会工作的重要阵地。根据《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工程五年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书屋,是指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省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和全省各级工会自建职工书屋(含电子职工书屋)。

第三条  职工书屋建设是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新时代产业工人思想政治引领,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精神文化权益,提升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在全省开展的一项重要文化工程,是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动员职工、教育引导职工、联系服务职工,造就宏大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举措,是工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全省文化软实力,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工程。

第四条  职工书屋应做到“六有”,即建设有场地、书屋有人管、工作有制度、组织有计划、阅读有活动、开展有特色。落实“三个同步”,即与工会重点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指导、同步考核。实现“三个结合”,即与新时代工会面临的形势任务相结合、与职工群众愿望相结合、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相结合。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标准为:须拥有藏书3000册、报刊20种以上,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80种(张),有可上网电脑,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职工书屋的日常管理。省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标准为:须拥有藏书2500册、报刊15种以上,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60种(张),有可上网电脑,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职工书屋建设要坚持思想引领、服务大局,工会主导、突出特色,统筹协调、融合发展,服务职工、服务基层,创新升级、激发活力的原则。以一线职工、农民工聚集的基层企业、工业园区、项目工地等处,以及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集中的地方、行业,重大项目施工一线单位,缺少阅读学习条件、重点帮扶的地区和基层单位,基础设施较差的地区、产业、行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集中流入的地区、单位为重点,以一线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在提供多样化的精神文化产品的同时,加强科学文化、技术技能方面的读物及相关文化设施的配备,把服务职工同教育引导职工结合起来,推动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六条  职工书屋建设应把图书利用情况、活动开展情况、职工群众参与情况等作为重要标准,不断增强职工书屋的活力,引导、激发和帮助广大职工读书成才,使职工书屋成为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工会弘扬先进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满足职工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综合素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的主要阵地。

第二章  实施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职工书屋建设由各级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各级工会宣传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级工会宣传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同级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工会宣传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职工书屋建设的具体情况,会同纪检、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职工书屋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审计,积极探索完善职工书屋建设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职工书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正常开放时间,免费为职工借阅做好服务。

第八条  各级工会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行业职工书屋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管理好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职工书屋的资产,避免财产丢失、损坏、擅自转让或出售等现象的发生,并接受上级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推荐申报及命名

第九条  全国“职工书屋”示范点和往年已建“职工书屋”示范点补配图书指标的确定,由全国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指标,省总工会宣传教育部门提出指标分配计划,经省总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提请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向下一级工会分配。 省级“职工书屋”示范点指标的确定,由省总宣传教育部门结合年度全省工会重点目标任务,提出指标分配计划,向省总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向下一级工会分配。

各级工会应有计划地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等,创新开展职工书屋建设。

第十条  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的确认,由省总工会分配指标的有关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统一以书面形式向省总工会提出申报报告,经省总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的命名,由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进行命名。

省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的确认,由有关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根据省总工会分配指标统一以书面形式向省总提出申报报告,报省总工会宣传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后,提请省总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下发通知进行命名。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采取“多条腿走路”的方式筹集职工书屋建设资金,积极争取政府(行政)支持、企业赞助和社会捐助。全国总工会对每个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配送价值3万元的图书,省总工会按每个点1万元标准配套建设全国示范点;省总工会对每个省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按4万元标准扶持建设。分配名额的市州、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原则上要参照全总、省总投资标准,配套相应资金用于示范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图书、可上网电脑以及订阅报刊、制作牌匾、建设电子职工书屋等。

第五章  图书、电脑采购

第十二条 全国总工会职工书屋每年定期发布全国工会职工书屋指定重点备选出版物目录,要求“各地工会自建职工书屋选用上述目录图书应不低于购置图书总量30%”。

第十三条  职工书屋建设图书、电脑的采购,应根据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以及《甘肃省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也可根据省总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向各示范点下拨补助资金,在各单位财务、审计、纪委的监督下,由其从实际需要出发,自行采购图书、电脑配建职工书屋,省总财务和资产管理部、宣传教育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职工书屋建设应符合全总、省总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选配正规出版社出版的、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高质量的出版物,并做到及时充实,能较好地满足职工群众的阅读需要。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加大对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相关招标采购工作及示范点和自建书屋配书工作专项检查应主动邀请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全过程参与、全过程核查,相应的环节要形成会议纪要,确保采购等工作规范运行,确保从正规渠道采购图书,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书屋财产属于工会资产,应按照《工会法》及工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吞、挤占、挪用职工书屋配置资产。

第十七条  职工书屋应进行规范化管理,即:一枚公章(职工书屋专用章),两块牌子(职工书屋标牌、职工书屋开放时间牌),四项制度(管理员岗位制度、职工书屋管理制度、职工书屋借阅制度、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四个本子(出版物目录登记本、职工书屋资产登记本、图书借阅登记本、征求意见本)。悬挂统一标牌,公开管理制度和借阅制度,做到各项制度上墙。

第十八条  职工书屋应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开展读书征文、知识讲座、科技培训、观摩评比等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拓宽服务范围,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发挥职工书屋的作用。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省总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单位职工书屋建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检查内容为职工书屋建设情况、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日常服务开展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利用职工书屋开展各种形式活动的情况等。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互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检查不合格的职工书屋,责令整改直至合格。

第二十条  对在职工书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职工书屋给予表扬鼓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总工会宣传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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