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22-06-3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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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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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真实、全面、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附件《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指引》和《甘肃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甘总工办发〔2021〕42号)的规定,结合平凉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使用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工会经费以及其他资金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各级工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2.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帮扶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3.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二章  困难职工建档范围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困难职工家庭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次帮扶。具体认定标准:

1.深度困难职工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按照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确定。

3.意外致困职工按照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确定。包括:(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4.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规定条件的,可纳入相应困难类别建档进行帮扶。

5.居住在独立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纳入帮扶范围。

6.中央、省驻平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条件的职工,由其所在基层工会摸排、上级工会审核后,逐级报甘肃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建档、管理。帮扶补助资金由甘肃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拨付困难职工银行卡,具体帮扶工作由困难职工所在基层工会负责。

第三章  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

第七条 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是指职工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  困难职工家庭刚性支出。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生活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第十条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包括: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或谎报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困难职工家庭具有两套城镇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6.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7.省、市、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总工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困难职工建档及流程

第十一条  困难职工档案坚持属地动态管理的原则。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县级(含)工会以上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符合建档条件的,应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内容,真实详细地将困难职工基本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符合建档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由所在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更新档案。

第十二条  困难职工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不得重复建档。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档案。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档案转移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所属街道(社区)工会或县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第十三条  建立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机制。工会应建立与民政等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机制,积极主动通过信息化系统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利用好甘肃省扶贫(民生)领域监督信息平台的功能,及时“筛选”“挖掘”“比对”有效信息,实行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化管理。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暂不予建档。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建档的,应及时注销档案,追回违规所得,建议有关部门纳入征信体系。

第十四条  困难职工建档流程:

1.申请。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基层工会应根据困难职工提交的建档书面申请,按照全总、省总关于建档标准和要求,进行入户调查;

3.公示。基层工会入户调查核实应形成书面调查情况并经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对符合建档条件的,经基层工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将困难职工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宣传栏、厂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4.申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2020版),基层工会将建档申请、档案表、公示情况等相关资料盖章报上级工会复核。

5.复核。上级工会收到建档相关资料后,按照全总、省总要求,对提供的建档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建档条件的,按照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等困难类别进行汇总,提交主席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档案三级审核流程逐级上报,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帮扶救助。对符合建档条件但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应予以退回补充;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应及时将资料退回原建档基层工会并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建档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困难职工书面申请;

2.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共同生活的家庭总人口数证明(由所在社区、村开具,需列明该家庭成员与困难职工的关系);

4.本人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工作的应提供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本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建档前连续6个月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确认的工资清单复印件;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的家庭人口应由所在社区(村)开具无收入证明);

6.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支出核算明细表;

7.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核对调查登记表;

8.困难职工档案表;

9.基层工会入户调查情况说明、公示文件;

10.基层工会申请建档报告;

11.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1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困难职工帮扶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帮扶工作应坚持“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原则。对已建档的困难职工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根据其困难类别开展分层次帮扶。

第十七条  已建档困难职工救助程序:

1.困难职工本人向建档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填写需要救助的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基层工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入户核实,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建档基层工会审查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资料齐全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审核;

5.收到建档基层工会申请的上级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对申请人是否在困难职工档案内进行身份核实,再对上报的各种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6.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认为符合救助条件、资料齐全规范的,提出救助方案,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交主席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充材料;

7.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根据会议决定,调整档案,给予申请人相应的救助并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建档困难职工脱困流程:

1.基层工会按照“五类重点群体、四个一批措施、七个行动计划”的要求对建档困难职工制定精准脱困措施,确定结对帮扶人,开展具体帮扶工作;

2.经入户核实,确定困难职工稳定脱困后,基层工会将脱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困难职工本人对解困脱困表签字确认;

3.基层工会将困难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解困表报上一级总工会备案;

4.上一级总工会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进行档案信息更新,电子档案作脱困、注销、删除处理的,纸质档案也按电子档案相同的类别分类保存。

第六章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上级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备案。县以上总工会帮扶中心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本级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或本级工会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完成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档案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一致。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于11月30日前完成档案更新;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分别在6月30日、11月30日完成档案更新。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

第二十二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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