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总工会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规范、安全使用,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和《甘肃省总工会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总工办发〔2021〕42号)的规定,结合平凉市工会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先建档、后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
第四条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各级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梯度建档标准,确立的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次帮扶。
第五条 困难职工类别:
1.深度困难职工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按照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确定。
3.意外致困职工按照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确定。包括:(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六条 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规定条件的,可纳入相应困难类别建档进行帮扶。
第七条 居住在独立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纳入帮扶范围。
第三章 帮扶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 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包括:
1.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补助。
2.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困难职工家庭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
3.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5.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所需经费。
每户困难职工家庭可根据致困原因,享受多个帮扶项目。
第九条 帮扶项目资金来源:
1.深度困难职工帮扶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支出。
2.相对困难职工帮扶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市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及地方工会、行业(系统)工会、基层工会自筹资金,按照全总、省总每年确定的承担比例共同支出。
3.意外致困职工帮扶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市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及地方工会自筹资金,按照全总、省总每年确定的承担比例共同支出。
第十条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帮扶标准:
1.深度困难职工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万元。帮扶救助额度超过1万元的应报市总工会审批同意,超过2万元的应报省总工会审批同意,超过5万元须报全国总工会同意。
2.相对困难职工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5万元。帮扶救助额度超过1万元的应报市总工会审批同意,使用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超过1万元应报经省总工会审批同意。
3.意外致困职工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万元。
4.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医疗救助项目中,救助额度总额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困难职工个人承担部分。
第四章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预决算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要求执行,纳入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专项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建立明细台账。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在收到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及时制定本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安排额度下达到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总工会,资金到达后由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及时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滞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应当在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一律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通过职工本人银行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发放,并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和发放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将银行回单存档备查。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支出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总工会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决算情况和统计报表报市总工会;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度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预算报市总工会。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按照全总、省财政、省总工会、市财政、市总工会、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财政和总工会有关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平凉市总工会、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平凉市总工会、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总工会保障(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监管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职责。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1.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制定本级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编制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对全市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督查。并负责本级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2.财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3.经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总工会建立联合检查制度,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财务和资产管理部、经审办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跟踪限期整改。市、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总工会每年应对上年度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上级工会。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总工会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其他来源帮扶资金除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外,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个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实施细则》和市总工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平凉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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