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会标准化职工子女托管班建设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帮助女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工作的部署,加强和规范工会托管班建设管理,提升托管服务工作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班是指由工会组织主办、联办或购买社会服务,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园区、楼宇等地,为职工子女提供的课外和假期学习、活动、休息的场所。
第三条 托管班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公益性、福利性、服务性要求,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章 建设模式
第四条 托管管理模式既可以是内部人员自主管理,也可以通过引进专业教育机构、聘请志愿者、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管理。一般分三类模式:
1.在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单位内部职工子女托管班”,由单位在其内部提供场地和设施,面向本单位职工子女提供服务。
2.在乡镇(街道)、社区、园区、楼宇等场所开办面向辖区内职工子女的托管班。
3.单位之间、单位与附近乡镇(街道)、社区或学校联合开办托管班,发挥各自优势,分别提供场地和资金。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标准化职工子女托管班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建设场地安全。托管班应设置在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所,保证房屋、消防和监护安全。应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不得设置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并具有安保设施,确保消防安全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有条件的托管班应安装监控设备。
2.管理制度规范。应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和看护,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登记、接送出勤、安全巡查、清洁维护、应急处置等各项管理工作。鼓励职工志愿者、职工子女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等参与托管服务。
3.安全职责明晰。坚持“公益、自愿”的原则,工会组织主办或联办开展托管工作的,要与托管对象监护人签订托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托管对象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的,应对承接看护责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好资质审核工作,签订托管服务协议等。每个托管班须制定全面的突发事件安全处置预案,加强对参与托管工作人员的培训,统一签订安全承诺书,确保托管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4.餐饮健康卫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托管班应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不自行配餐的托管班,应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订配餐协议,为职工子女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
5.职工群众满意。硬件设施完善、管理细致规范、隐患防护到位,无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发生,切实完成相应工作且职工满意度高。
6.托管规模达标。假期托管班:规模应在20人以上(含20人),托管时间不低于20天,出勤率在70%以上。校外课后托管班:规模应在20人以上(含20人),全年托管时间累计不低于100天,出勤率在70%以上。
第四章 申报备案
第六条 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年初根据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建设情况,提出年度托管班建设计划,会同省总有关部门将专项补助经费列入当年预算。
第七条 各级工会可结合实际,积极推动职工子女托管班建设,列入当年工作计划,安排一定的工作补助经费。
第八条 各级工会负责对所属基层工会建设的托管班进行审核验收,按照标准化职工子女托管班要求择优向省总工会推荐,并向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甘肃省工会标准化职工子女托管班申报表》、工作总结、托管班场地图片及开展活动照片视频等资料。
第九条 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各级工会推荐上报的托管班进行登记备案、抽查复核。对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的托管班,提出经费补助意见。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资产服务阵地名称标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规定,制作全省统一铭牌,由市州、产业(系统)工会负责挂牌。
第五章 管理规范
第十条 托管班建设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其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由所在工会负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女职工满意度评价。
第十一条 省总工会对标准化职工子女托管班一次性给予3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各级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会标准化托管班的基础设施维护更新、购买兴趣爱好及辅助学习用具和宣传品制作等。
第十三条 标准化职工子女托管班专项补助资金由主管工会负责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或提取管理费,不得侵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省总工会将视情况收回补助资金,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标准化职工子女托管班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取消标准化托管班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各市州总工会、兰州新区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工委、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大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