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总工会“市级标准化母婴休息室”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22-06-3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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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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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总工会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和省总工会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平凉市总工会“市级标准化母婴休息室”评选命名管理工作,帮助女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不断扩大母婴休息室覆盖面、受益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命名一批“市级标准化母婴休息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标准化母婴休息室”是指由工会组织建设,以女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备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经期或有关需求的女职工提供的私密、卫生、舒适、安全的休息场所。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四条 “市级标准化母婴休息室”分为机关企事业类、园区楼宇类、公共空间类等三类。

1.机关企事业类:设立在单位内部,主要为本单位的女职工提供服务。

2.园区楼宇类:设立在园区或楼宇内,主要为本园区或楼宇等区域内的女职工提供服务。

3.公共空间类:设立在公园、商场、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为本单位女职工及有需要的女性服务。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市级标准化母婴休息室”需满足以下条件:

1.面积达标。“母婴休息室”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至少可容纳2人以上同时哺乳。如与其他功能房间同时使用,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2.设施完备。(1)有明确的导向标识和醒目、统一规范的名称标识;(2)房间有窗采光好通风好,有窗帘、防滑地面和垃圾桶;(3)房间内有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或至少一组储物橱柜;(4)有电源插座、空调、冰箱或冰柜、消毒柜等设备;(5)配有护理包,包括卫生巾、尿不湿、消毒湿巾、棉签、体温表等常用物品。(6)房间内或附近有卫生间、有清洗操作台或洗手池;(7)有至少可容纳2人以上同时使用的沙发;(8)有母婴知识宣传画。

3.管理规范。配备相对固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服务和管理,制定使用登记制度、清洁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做到使用安全、私密、清洁有序。

4.活动丰富。每年围绕母婴室主题开展讲座、咨询、交流等活动2次以上,每次不少于半天。

5.职工满意。使用母婴室的女职工对使用便捷性、硬件完善情况、环境清洁程度、母婴室活动等方面满意度高,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六条 “市级标准化母婴休息室”应悬挂统一制作的“母婴休息室”标识,室内张贴相应的宣传海报。

第七条 除为“四期”女职工提供休息场所和保护隐私外,“市级标准化母婴休息室”可结合实际,适时举办育儿、养身、心理健康等各类活动。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参评母婴休息室开展自评,并填写申报“全市工会市级标准化母婴休息室”自评表,提供母婴室全景照片、开展活动视频信息等。

第九条 报所在单位工会初评,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工会审核确认,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总工会。

第十条 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进行初审,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对拟命名的“市级标准化母婴室”经公示和复查无异议后,市总工会予以命名。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对“市级标准化母婴休息室”一次性给予5000元专项资金补助。各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市级标准化母婴休息室”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负责监督管理和日常维护。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做好使用记录,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清洁维护保养,适时更新或添置设施,及时补充消耗性物料等。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级标准化母婴休息室”日常维护及开展讲座、培训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上级工会和所在单位工会应加强对母婴休息室的动态管理与服务指导。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维护、使用登记、活动开展等情况及女职工满意度评价。

第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每年对母婴休息室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12月前报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对考核不达标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标准化母婴休息室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取消标准化母婴休息室命名。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最终由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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